病历管理制度内容病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 )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病历档案时 , 查阅人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后 , 经医教部审批同意 , 书面通知病案管理人员提供服务 。

(四)经医教部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况可调阅病历档案 。

三、病历档案借阅管理

(一)为防止病历的丢失引发医疗纠纷和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 , 医院严格控制限制病历档案的借阅 , 除正常医疗活动必须借阅外 ,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阅病历 。

(二)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师 , 需要借阅归档病历时 , 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 原则上不得跨科借阅病历档案 。

(三)借阅医院归档病历 , 只限于临床科室查房会诊、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 , 读片讨论会或病人再次入院需借出参考的病案 。

(四)临床经管医师借阅归档病历 , 应填写病历借阅单 , 由科(病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字同意 , 并在病案管理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借阅 。

(五)各临床科室医护人员 , 无权将本科室住院病人的病历档案 , 私自借给他人 。

(六)医院职工外出进修、出国和调离时 , 必须归还自己所借的归档病历 , 签注销病历档案借阅清单后 , 人事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

(七)凡涉及到医疗事故争议的归档病历 , 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的病历复印规定 , 违反该规定引起不良后果的 , 将按当事人责任大小 , 遵照医院“四、病历档案复印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 在医教部审批同意后 , 提供病历档案复印 。

(二)我院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病历档案资料的申请:

1、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人家属及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

(三)医教部受理复印病历申请时 , 申请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1、申请人为病人本人的 , 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人代理人的 , 应提供病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人与病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的 , 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 , 申请人是死亡病人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人的 , 应当提供病人的死亡证明 , 死亡病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死亡病人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与死亡病人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 ,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 病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人死亡的 , 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 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 死亡病人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 , 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 , 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

(四)申请复印病历档案资料 , 必须填写申请表 , 经医教部登记、审核后 , 通知病案室提供病历资料客观部分的复印 , 并在申请人核对无误共同签字后 , 加盖证明印章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