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复发 , 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待遇 。
(三)职工因工伤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带薪休假期限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职工工伤认定为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鉴定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 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至十级伤残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带薪待遇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单位不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修复或者更换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辅助器具应限于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必需品,并应采用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 。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产品进行工伤认定,费用高于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以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 。缴费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
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 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因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破产、解散或者终止的,应当在清算时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违法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工伤待遇由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
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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