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最全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四 )


(2)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 用于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实施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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