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最全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全面的工伤保险条例安排)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给予劳动者及其实际合法的医疗待遇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很重要,包括医疗和康复的费用 , 还有基本生活的费用 。你知道多少?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二,视为工伤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引起急性中毒住院抢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
(四)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患有传染病的;
(5)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职工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立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工伤保险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保险持有地的县(区)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
三 。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四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 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
1 ~ 4级:
自理障碍的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独立行动五个条件来判定的 。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全部为ⅰ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四种为ⅱ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三种为ⅲ级 , 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一两种为ⅳ级 。
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算 。标准为:一级60% , 二级50%,三级40%,四级30% 。
生活费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负时不调整 。
职工因工致残 ,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 , 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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