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 , 要严控人流量 , 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 禁止破坏和盗窃文物古迹;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管理 , 拓展旅游市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 防止旅游欺诈和不合理收费;加强响应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 , 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 , 包括禁止擅闯乱扔垃圾、野生动物、禁止攀岩、穿越、搞采挖和大声喧哗等 。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最新2020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 , 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对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 , 组织编制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类型特点、观赏性和科学文化价值评价;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时序、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区域;

(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八条 列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风景名胜资源 , 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 , 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 , 具有国家代表性的 , 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 , 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

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 提出审查意见 , 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 , 县级人民政府不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 ,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 或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 不得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状态、历史文化风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 , 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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