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一个避孕环引发的闹剧:22年反复起诉、撤诉,索赔超百万

导读
谨慎义务永远是悬在医生头上的一把刀……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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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长达22年的纠纷,起诉、撤诉、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判决,耗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索赔超百万,最终惨淡收场 。如今的患者都怎么了?
案件回顾
患者刘某,女性,1949年出生,曾于1998年到北京某三甲医院进行腰椎核磁共振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患者体内有金属避孕环,即停止检查 。
患者陈述核磁检查当时造成其下体出血、心脏剧烈跳动、脸色发紫、四肢发抖、浑身出汗、肛门有液体流出、腹部疼痛,随即出现排便、排气困难、浑身肌肉疼痛、身体发凉,后出现尿失禁、心脏预激综合症、子宫阴道受损、肌肉拉伤及内出血、肺部及血管受损、双眼充血、血管动脉交叉压迫、双眼底动脉硬化、双眼角膜炎、胃变形、左肋、左肩胛骨、大脑动脉及脑血管均受损,在检查时即出现子宫出血,后发炎、子宫增生、子宫原位癌、严重细胞改变 。
【撤诉|一个避孕环引发的闹剧:22年反复起诉、撤诉,索赔超百万】2002年12月26日,患者起诉医方 。2003年11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如下:
(一)关于核磁共振检查 。
核磁共振是一种物理现象,1946年被Purcell和Bloch所发现,1980年对该现象的分析技术开始应用于临床检查,称为磁共振成像(MRI) 。MRI所用射频波(RF)波长数米,具有能量低、低辐射的特点 。从安全性讲,较CT及X线检查危害小,有人称其为无损伤的安全检查 。
核磁共振检查的绝对禁忌症是安装有心脏起搏器者 。带金属避孕环的妇女不适合进行核磁共振检查,其原因是避孕环所产生的伪影可将盆腔图像掩盖,甚至影响到腰椎 。
(二)对医方医疗进行的评价 。
被鉴定人患者是因腰椎疾病在医方进行腰椎部位的核磁共振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被鉴定人患者所带避孕环影响对腰椎的检查效果而停止继续检查,并建议取环后再查,我们认为上述医疗行为未违反有关医疗常规 。
(三)被鉴定人患者目前存在病症与核磁共振检查的关系 。
分析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症状与体征,缺乏核磁共振检查所致的病理基础;检索有关医学文献亦未见与其相类似的报道 。
鉴定意见:1.医方对被鉴定人患者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违反医疗常规之处;2.被鉴定人患者目前身体不适的病征与此次核磁共振检查无明显因果关系 。
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患者于2003年12月19日撤诉;2003年12月26日,患者再次起诉医方,患者于2004年12月20日再次撤诉 。
2006年,患者再次起诉 。
2008年12月1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医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患者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2.驳回原告患者其他诉讼请求 。
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
2014年12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原告患者一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18年,患者再次将医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残疾赔偿金70000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3.后期治疗费100000元;4.2002年后医疗保险每年承担自费共计3500元;5.医药费1462.6元 。
医方辩称,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
患者于1998年5月15日来我院核磁共振检查,患者的症状与我院的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我院已按照二审判决支付了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该判决被撤销,但患者没有返还我院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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