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万元借给酒店店长,想催还钱对方却失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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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 马先生为了直播卖衣服在酒店长期租了一间客房 。 10月份 , 酒店店长和他拿了几件衣服样品表示可以用来抵房费 , 随后又和他借了20000元 , 然而 , 到了约定的还款期 , 店长不仅没还钱 , 竟然还联系不上了 。
马先生租的这间房一天的房费是160元 , 他有时候几天一次费 , 有时候十多天交一次费 , 只要前台提醒他欠费 , 他都会主动把房费补齐 。 10月初 , 前台服务员发信息来提醒他已经欠费3112元 , 正当马先生准备到前台交费时 , 店长却找上门来 。

店长从马先生那里拿了3件价值1000多元的衣服 , 起初 , 店长说改天会把衣服钱转给他 , 但到了10月中旬 , 店长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还钱办法 。
店长告诉马先生 , 既然他还没补齐房费 , 不如就用衣服钱来折抵1000元房费 。 马先生觉得这个提议不错 , 当即表示赞同 。 随后 , 店长又表示她最近手头比较紧 , 想和马先生借20000元急用 , 作为交换条件 , 马先生剩余的2000元房费就当作借款利息 。

【两万元借给酒店店长,想催还钱对方却失联……】马先生与店长协商一致 , 当场给对方转了20000元 , 可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 , 店长却表示“明天给你” , 到了第二天马先生看店长仍没有要还钱的意思 , 于是便打电话催促她 , 此时 , 店长又说会让别人替她还钱 , 意料中的是马先生还是没有收到钱 。

马先生原本打算再打电话催促店长 , 不料对方竟然联系不上了 。 更让马先生惊讶的是 , 酒店其他员工告诉他 , 店长早在11月初就已经辞职 。 马先生顿感到大事不妙 , 让前台服务员查询后才得知他的房费一直欠着 , 店长从未帮他补交过 。

马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 急忙把情况反映给了酒店负责人 , 他认为店长曾经是酒店的员工 , 借钱的事情也是发生在酒店里 , 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 , 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

酒店张经理表示 , 他不清楚马先生的事情 , 其他工作人员也没和他提起过 。 他所知道的是 , 这位店长是本地人 , 目前已经辞职 , 她不仅多次向其他房客借钱 , 还差着酒店的钱 。
张经理告诉马先生 , 他曾经电话联系这位店长 , 希望她过来解决问题 , 可到了约定的见面时间人没来 。 当着马先生的面 , 张经理再次拨打店长的电话 , 但此时对方电话已经停机 。 马先生没能联系上店长 , 最终决定报警解决 。

有的人觉得 , 马先生也太大意了 , 对方既不是朋友 , 更不是亲戚 , 只不过是萍水相逢也敢借钱给对方 , 并且还没打借条 , 如果店长不承认 , 马先生不是也没辙嘛!
有的人认为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 马先生住酒店当然也得付房费 。 虽然店长主动和他提出可以用衣服来抵房费 , 但也只属于他俩之间的私下交易 , 至于马先生愿意借钱也是他自己的决定 , 他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
酒店店长私下向马先生借钱 , 马先生明知钱有可能拿不回来但碍于店长的身份还是借了 , 由此看来 , 借钱也是出于自愿 。 只是他没想到 , 明面儿上是平等交易 , 实际却是店长处心积虑的局 。
虽然店长是酒店的员工 , 但是店长私下向顾客借钱是瞒着酒店的 , 如果真要说酒店的责任 , 顶多也只是对员工管理不善 。 而店长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多次向顾客借钱 , 还编造谎言迟迟不愿还钱 , 甚至玩起失联 , 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当然 , 马先生所说的这些也只是他的一面之词 , 由于没写借条 , 事实到底如此还要看民警调查的结果 。 酒店没有管理好员工自然是失职的 , 但马先生没通过正规渠道交房费也是他个人的疏忽 。
从马先生的事也提醒大家 , 即便和对方关系再好 , 借钱时还是要写借条 , 借条里要写清楚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还款时间以及利息 , 并且要让对方签字确认 。 如果对方故意拖欠或是不愿还钱 , 自己也能凭借借条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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