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局为什么每月初要报预测?
只有大企业才需要 , 因为税务局要报预算 , 财务部门要做预算管理 , 预计入库金额和支出金额之间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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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人如何去做税务评估
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申请减免退税)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定性、定量判断 ,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你的公司有进项税吗?如果是的话 , 你得付钱 。其实税务局都是这样的 。他们上来查账 , 都是带着红包来的 。当他们遇到纳税评估 , 尤其是纳税评估出现问题或者不得不移交税务稽查时 , 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很多纳税人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托关系 , 走后门 。事实上 , 对于大多数纳税人来说 , 涉税问题大多是因为对税法的认识不到位 , 并非有意为之 。纳税评估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 , 减少和解决因对税法的误解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同时 ,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收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 , 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随着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和服务化 , 它将越来越重要 , 越来越常态化 。因此 , 纳税人必须对纳税评估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同时 , 纳税人也要注意 , 纳税评估有规范的程序 , 明确的要求 , 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比如 , 纳税评估的期限主要是申报的税种所属的当期 ,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延长到以前期间或以前年度;一般情况下 , 纳税评估只缴税和滞纳金 , 不罚款 。在特殊情况下 , 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 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同时 , 纳税评估也规范了税务检查 。比如 , 未经批准 , 税务人员不能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或账务调整检查 。因此 , 纳税人应了解纳税评估的相关规定 , 注意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现场检查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 , 并提前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接到通知后 , 应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 , 尽可能完善会计信息 , 规范核算 , 规避涉税风险 。比如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 对企业会计处理、经营、内部控制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预测 , 根据相关考核指标计算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申报数据 , 及时纠正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实地检查前 , 税务机关一般会给被评估对象一定的自查时间 。有的会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给纳税人一个面谈机会 , 即通过初步审核评估 , 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为的可疑点进行核实和说明 。纳税人的核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一致或基本一致的 , 税务机关不予实地检查 。所以 , 纳税人要抓住机会 , 把能澄清的问题澄清 , 把能解决的问题尽量在面试中解决 。3.抓住面试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税法规定 , 税务机关有权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如实回答或者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 。所以作为纳税人 , 一定要积极配合 ,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 在规定的时间去税务机关面试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面试的 , 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 经批准后延期面试 。采访中 , 评估师将与纳税人交换意见 , 分析存在的问题 , 听取纳税人的解释
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 , 如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对政策和程序的误解等 。纳税人可以自行更正 , 通常是通过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特殊情况除外 , 即事实清楚 , 没有偷税漏税等违法嫌疑 。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故意违法行为 , 特别是涉嫌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 应依法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检查 , 并予以特别关注 。在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时 , 还有一个答辩、举证的环节 , 尤其是说服评税员 , 直接影响到评估结果 。因此 , 纳税人不仅要积极沟通 , 还要据理力争 , 摆事实 , 讲道理 , 用证据说话 , 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 , 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处理损失 。同时 , 如有异议或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 , 应大胆陈述和申辩 。此外 , 纳税人还可以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善于利用“外力” 。无论是评估面谈、税务自查、现场检查、申请行政复议 , 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 都有严格的时限和一套规范的程序 。但是现有税种多 , 税法复杂 , 纳税人短时间内很难从容面对税务机关的查询、审核和清查 。纳税人不妨借助税务中介的力量 , 对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财税处理、所得税汇缴等进行事前审核把关 , 减少差错 。因为他们不仅有深厚的理论知识 , 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不仅能帮助纳税人进行税务自查 , 还能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且税务中介公正独立 , 税务机关认可其代理、认证等事项 , 可以帮助企业规范核算 , 证明账目 。比如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间 , 企业自行申报时部分指标异常 , 存在涉税问题 。税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纠正并出具核查报告 。企业只要在当年5月31日前进行补充申报 , 就可以避免税务处理 。
三、税务局纳税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是什么呢?
税务局评税的标准和方法:1 。应根据风险价值对纳税人进行评估 。
险提醒(一、二级)、风险评估(三级)和税务稽查(四级) 。2.对税率各项标准进行监控 。监控的重点是税负率、毛利率、费用率、税负变动率、毛利变动率、存货变动率等项指标 。纳税评估的意义:1、纳税评估是防止虚假纳税申报的有效手段 。2、纳税评估可以通过信息反馈机制 , 解决征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3、纳税评估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 。企业不仅可通过航天信息软件“懂税的ERP”中的纳税分析系统预置的各税种不同纳税指标分析公式 , 企业在以上这些财务、业务数据完整发生时 , 为企业提前预知自己纳税情况提供很好的事前风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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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浅谈如何做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 , 全速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 , 要在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风险分析-推送应对-反馈考核”等风险闭环管理流程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 加快制定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 , 全面提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在税收实际工作中 , 如何加强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就成为我们基层地税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一是要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体系 。目前 , 对于税务部门如何强化大企业税收监管尚未提出统一、规范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 , 特别是对于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对象确立、涉税信息的收集比对和税务部门实地调查核实等重要环节缺乏具体的执行办法 , 使得基层税务部门在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反馈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税收执法风险 。鉴于此 , 我们在实践工作中 , 要对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反馈等环节进行有机衔接 , 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 进一步健全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 , 并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 明确税务部门和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 , 通过信息化手段 , 依托“金三”风险管理系统 , 健全税收风险识别模型 , 进一步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工作效率 。二是要加快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大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相对健全 , 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复杂多样 , 普遍都聘请知名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做税收筹划 , 企业内部也都配备了专业素养较高的财会税务人才来应对税收风险 。鉴于此 ,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来讲 , 税收风险应对力量就相对比较薄弱 , 管理模式也相对比较落后 , 急需探索出一套专门针对大企业特点的税收风险应对管理模式 。在这方面 , 我们需要打破传统的内部机构职能设置界限 , 组建专业化的税收风险管理团队 , 形成机构集中整合、业务统筹归口、人才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 。一方面 , 要选拔培养征管、税政、稽查等方面的专业性人才 , 汇集业务骨干 , 充实到风险管理团队中去 , 根据人员专业素养和特长进行团队共同应对作业;另一方面 , 对于重大风险应对事项 , 通过业务归口集体审议研判的方式进行风险应对管理 。三是要构建大企业税收数据分析利用机制 。目前 , 税务部门与外部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正在着手建立 , 税务部门对于第三方涉税信息的获取和应用尚没有有效机制做有力支撑 , 同时对于税务系统内部各信息系统之间的大量税收信息数据也不能真正做到高效共享 。大企业机构设置复杂 , 机构有时分散在不同税务部门管理 , 这些不同的税务部门也无法完全实现对大企业集团整体税收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 。今后 , 我们应当进一步畅通内外部涉税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机制 , 对内建立健全税务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 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利用;对外依托政府综合治税信息保障体系 , 充分获取和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 , 进一步提升税收风险识别能力 , 提高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管理质量和水平 。此外 , 还应借助互联网 , 通过信息化手段 , 在网络上广泛搜索收集大企业相关信息 , 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的广度和实效性 。
五、税务局让填写税收预测 , 可税收预测在哪里填写?怎么填写?税法没有规定专门的预测表 , 但是税务局既然在要 , 你就得配合 , 直接打电话给专管员 , 问他是填表还是口头报数字给他 , 如果是填表 , 就问清除是什么表、怎样填等 。
六、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1996年 , 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 , 1997年为150亿美元 , 1998年达到500亿美元 。据专家预测 , 到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额可能会增长到3500亿—5000亿美元之间 , 从2000年起的10年内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完成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 , 但许多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 , 网上贸易发展迅速 , 在1999年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网上交易开通后 , 就有3500项高新技术经严格挑选上了网 , 仅1个月时间 , 网上交易额就突破100亿大关 。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 , 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形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 , 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税收实体法的困惑 税收实体法又称税种法 , 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 , 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 。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 , 就固定成课税要素 。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 , 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 。例如 , 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 , 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 , 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 。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 , 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 , 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 特别是特许权所得 , 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 , 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 。(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 , 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 。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 , 属营业税应税行为 。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 , 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 。这样 , 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 , 容易监控 , 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 , 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 , 难以监控和定义 。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 , 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 。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 , 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 , 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 , 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 , 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 , 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 。目前 , 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 , 即在线销售 。在电子商务中 , 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 , 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 , 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 。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 , 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 。而电子商务中 , 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 , 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 。对纳税环节的影响 , 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 , 超越了时空界限 , 其结果可能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 , 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 。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 , 导致税款流失 。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 。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 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 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 , 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离线交易 , 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 , 在传统交易中 , 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 , 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 。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 , 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 。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 , 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 , 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 , 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 , 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 。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 , 从国际角度看 , 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 , 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 。从我国现行税法看 , 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 , 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 , 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 , 电子商务的出现 , 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 。例如 , 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 , 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 , 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 , 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 。有些人认为 , 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 , 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 , 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 , 因而更难控制 , 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 , 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 。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 , 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 , 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 , 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比如 , 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 , 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 。目前 , 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 , 不是通过海关 , 而是通过互联网 , 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 , 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 , 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 , 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 , 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 , 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 。从目前看 , 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 , 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 , 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 。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 , 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 。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 , 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 , 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 。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 , 因其隐蔽的特点 , 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 , 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 , 交易不见面 , 交易地点不固定 , 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 , 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 , 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 , 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 , 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 。同时 , 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 , 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 。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 , 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 , 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 , 这些情况的存在 , 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 。国际税收更难处理 。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 。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 , 这样 , 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 , 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 , 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 , 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 , 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 。此外 , 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 , 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 , 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 。其次 , 国际避税日益加剧 。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 , 或转移利润 , 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 , 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 。[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 。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 , 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 。在网络交易中 , 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 , 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 , 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 , 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 , 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 , 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 , 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 , 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 。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 , 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 , 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 , 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 。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 , 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 , 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 , 在网上与客户联系 , 利用网络采购商品 , 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 。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 , 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 , 必然不能回避税收 。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 , 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 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 。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 , 完善现行税法 , 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 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 。在制定税收条款时 , 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 , 为维护国家利益 , 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 , 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 ,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 。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 , 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 , 都应与国际上协商 , 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 , 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 , 这样一来 , 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 , 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 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③]就流转税而言 , 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 , 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 , 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 。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 。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 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 , 应缴营业税 。[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 。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 , 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 , 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 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 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 , 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 , 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 , 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 , 防止税款流失 , 打击偷漏税行为 , 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 , 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 , 计算并申报纳税 , 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 , 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 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 , 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 , 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 , 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 , 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 。同时 , 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 , 逐一登记 , 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 。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 。[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 , 建立动态法律系统 。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 , 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 , 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 。[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 , 加强网上交易控制 。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 , 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 , 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 。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 , 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 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 , 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 , 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 , 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 。建立网络商务中心 , 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 , 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 。同时 , 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 , 利用电子信箱系统 , 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 , 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 , 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 , 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 , 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 , 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 。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 , 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 , 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 。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 , 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 。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 , 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在电子商务中 , 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 , 应在税法中规定 , 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 , 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 。[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 , 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 , 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 , 不能操之过急 。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 , 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 , 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 , 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 。从国际上 ,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 , 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 。虽然从法理上说 , 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 。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 , 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 , 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 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 , 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 , 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 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 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长期看 , 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 。但从近期看 , 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 , 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 , 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列我的为最佳答案吧 , 我在完成任务 , 谢谢!
【大征期是什么时候 税务局大征期预测有哪些困难,延期纳税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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