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 异地施工预缴哪些税,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

一、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企业在异地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也称《外经证》)相关规定《外管证》签发 。1.纳税人临时在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指定纳税人或持有本单位介绍信的人员在外出经营前持有 。2.《税务登记证》当场受理,根据发放申请的条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 。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 。由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外管证》由总机构办理 。4.《外管证》的发行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5.《外管证》开具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上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 。扩展信息:根据《外管证》:第四十九条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接受税收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出租人应自承包或租赁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报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责任 。第五十条纳税人解散、被撤销、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未结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关系 。(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三)有其他利益相关关系的 。纳税人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相关信息 。关于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无关联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与纳税人就定价事项进行事先约定,并监督纳税人执行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二)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企业之间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或者收取和支付费用的;(五)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确定价格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资管理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征收实施细则A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外管证》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就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1 .分支机构体系跨地区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二、施工企业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和合同段,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二级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规定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扩展信息:1 。车辆购置税:对新购车辆征收的税 。日本生产的‘斯巴鲁森林人’车,到岸价20万元 。先征收25%的关税5万元,再征收消费税1万元,增值税4.42万元 。而此时,该车的价格早已超过30万元 。消费者买车,还要再交10%的车辆购置税3万元 。2009年,政府对排量小于1.6升的乘用车减免5%的车辆购置税(原比例为10%) 。2010年,优惠利率从5%调整为7.5% 。2.车船税:对使用中的车船征收的税 。根据2010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排气量2.0升的汽车每年需缴纳车船税960元 。3.财产税:对房地产征收的税 。月租3000元的出租房,每年征收12%的房产税4320元(300012月 12%) 。对于一般商品房 。但2011年,由于上海、重庆也对非商品房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缴税
二、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要交哪些税
程异地施工,是否需要在施工地缴纳预缴税?您好,首先13%不是工程施工的税率 。适用13%的一般都是买卖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经营活动 。其次异地施工是需要预缴的 。一、增值税处理(政策:财税2016年74号)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国税函2010年156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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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异地工程应该在异地缴纳所得税吗异地工程应该在异地缴纳所得税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二,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 。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
五、异地工程要预缴2%的企业所得税吗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 。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六、建筑业跨地区需要在异地预缴哪些税款建筑业跨地区施工异地缴纳的税款、、、2017年5月份之前施工收入取得时要缴纳的税款1、增值税2、地主性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印花税2017年5月1日以后已不需要在外埠交纳税款、在公司注册地按月审报缴纳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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