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侵权谁来认定 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什么人可以认定商标近似

一、如何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含义相似 , 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外观相似 , 或者文字、图形的整体排列组合外观相似 。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 , 相关公众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005年12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规定了判断商标相似性的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似性和相似性的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和相似性 , 首先应当确定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 , 要从商标本身的形状、声音、含义、整体表达等方面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相似 , 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 采用整体观察、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 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三)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 ,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 。”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律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 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时 , 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保护 。
二、商标的相同和近似怎么认定
或者类似商标一般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 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 , 将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分别进行比较;商标近似的 , 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 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时 , 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保护 。
三、商标相同或相似标准是什么 , 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相似?
在商标申请中 , 商标驳回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商标近似 , 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呢?今天 , 戚颖边肖将为您讲述组合商标的大致判断规则 ,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六种要素中的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构成的商标 。例如 , 肯德基的商标是字母、数字和颜色的组合 。二.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规则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成的组合商标 , 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 , 分别进行审查 。只要有一个元素与另一个商标中的元素相同或相似 , 组合商标将被拒绝 。三、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方法(1)商标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 ,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 将该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的外文、字母、数字相同或者近似 , 相关公众容易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 , 将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 , 如果商标的整体含义和外观与以前的商标明显不同 , 公众不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则该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如果该商标在中文中的主要含义与其他语言中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 且公众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则该商标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如果商标的图形部分相似 , 公众容易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则该商标将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如果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不同 , 但排列组合方式或所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 则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希望大家充分了解商标局的规则 , 判断组合商标是否相似 , 在以后设计商标时学以致用 , 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四、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
《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各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其中第一条规定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其中 ,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认定此类侵权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 ,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商标相同或近似:(1)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是标准;(2)需要对整个商标以及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 , 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3)在判断商标是否相似时 , 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保护 。掌握上述原则 , 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 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度来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容易识别商品和服务及其来源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般出现在市场上 , 主要影响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因此 , 法官在歧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事件发生后进行案件裁判时 , 其裁判注意力应回归到这种情况 , 也应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关注并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的关注 。如果专家的关注过于专业 , 判断标准可能会过于严格 。但这不是普通消费者对粗心消费者的关注 。
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 , 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 , 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 , 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 , 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 , 来判断商标的相同 , 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一)整体比对 , 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 , 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 , 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 , 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 , 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 , 而不是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 。因此 , 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 , 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 , 因此而产生的整体视觉 , 仍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 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之 , 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 , 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 即整体视觉不同 , 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 , 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 , 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 , 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此种比对方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与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一般地说 , 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 , 是商标的主要部分或者称要部 , 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 。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 , 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 就可以判断为商标近似 。(三)隔离比对 , 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 , 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 , 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比对方法 , 无论在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时 , 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 。一般地说 , 消费者寻找自己所要的商品 , 总是凭着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 , 在市场中寻找所感知的某种品牌的商品或者服务 。在市场中 , 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 。在消费者的思维中 , 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 , 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 , 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 , 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 , 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 。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对 , 不同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购买交易的情况 , 有可能使法官更关注两个商标的不同点 , 不能准确地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 。所以 , 《若干解释》该条规定的基本内容 , 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 , 应当综合采用上述比对方法 , 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 , 用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 , 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 。采用这样方法 , 可以使法官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 , 从而保障办案的质量 。三、判断商标近似中的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要素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 ,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 便于识别 。显著性 , 又称为识别性 , 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 , 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 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商标的显著性 , 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 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 。对于注册商标来说 , 应当都具有显著性 , 当实践中 , 其显著性仍旧存在大小程度不同之分 。有的商标设计独创性很强 , 如用文字、拼音字母等 , 可以组合成并未实际存在的文字字义 , 属于生造的文字 , 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 , 很容易认定 。对于显著性弱的商标 , 指控他人商标与自己商标近似就相对难以判断 。除了显著性外 , 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也密切相关 。依据商标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强弱 , 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在驰名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中 , 对商标的知名度也有不同的等级和程度 。一些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私利往往设计与他人知名度高的商标 , 甚至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 此种行为会造成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所以 , 对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 , 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 , 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 。在判断认定商标近似时 , 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要素 。
五、如何判断商标的相同或相似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 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 , 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 , 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005年12月 ,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 , 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 ,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 , 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六、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 “δ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标行为 。
《商标法》中的指的“商标相同” ,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 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有差别;
《商标法》中所指的“商标近似” ,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 , 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 , 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认定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是: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 ,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近似侵权谁来认定 如何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什么人可以认定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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