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契税在哪里缴纳 土地契税在哪里交,永春县交房屋契税去哪里

一、土地出让契税怎么缴纳?
土地转让的契税 , 在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基础上 , 按3%至5%的税率缴纳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 , 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 , 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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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土地契税应该怎样缴纳
按税种分 , 有三点:1 。营业税及附加(转让方):1 。按照转让价格与购买价格的差额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 。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 。按照产权转让文件(合同)载明的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合同)交3%的契税(有的地方5%) 。三 。土地增值税(转让方):1 。按收入扣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 ,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开发的成本和费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等 。3.税率的确定: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税率为30%;增加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至100%的 , 税率为40%;增加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至200%的 , 税率为50%;增加值超过扣除额200%的 , 税率为60% 。为便于计算 , 可采用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抵扣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按环节分 , 有四点:一是新征用耕地环节;第一 ,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批准占用耕地面积和未批准占用耕地面积 。2.契税 。支付成交价的3%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 , 每张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耕地的 , 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 , 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耕地和非耕地 , 以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土地流转环节1、契税 。我国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 , 承担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按成交价的3%缴纳 。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 , 不得因减少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 , 每张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 , 按合同规定的转让金额的0.5%缴纳 。三、土地流转环节1、营业税 。所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购买的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 , 其营业额为全部收入减去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购买或转让价格后的余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在市区为7%;县乡5%;1%不在以上地区 。教育费附加3% , 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 非国有土地转让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转让国有土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 税率为30% 。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 税率为40% 。增值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且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税率为50%
土地使用证 , 每张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让文件缴纳印花税 , 按合同规定的转让金额的0.5缴纳 。6.契税 。在我国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中 , 承担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按成交价的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赠与和交换 , 参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 , 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的3%缴纳 。四 。土地利用的环节(一)自用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我省独立于行政区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免费使用税单 。
位的土地 , 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 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 , 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1、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 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 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 , 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 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 ,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 , 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1、营业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 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 不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 , 收取固定利润的 , 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 , 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 其收取的固定利润 , 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 , 其收取的固定利润 , 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 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 , 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 ,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 , 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 , 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 , 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 , 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 。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 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 , 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
三、契税去哪交,需要什么手续法律分析:1、如果是新房 , 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2、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 , 则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办理契税缴纳手续: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核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原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 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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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出让契税是怎么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
契税的适用税率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 为成交价格 。”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 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 , 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 , 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 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 , 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
(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 , 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 计算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 , 得出契税计税价格 。因为总征用面积含部分预留道路面积 , 如果所征用土地紧靠道路 , 其相同出让面积的正常价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 。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 , 其契税计税价格 , “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 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对竞价方式 , 有三点须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征收机关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列示的成交价款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如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 , 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 , 而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 , 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 , 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竞价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费用) 。
二是如何正确理解“一般”的含义 。大凡竞价出让 , 首先需要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参照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系数修正等进行技术性评估 , 然后再行拍卖 , 起拍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 , 正常拍卖价不会低于评估价 , 因此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但是对于比较偏远乡镇、村原零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置 , 如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 , 有时竞价可能远低于基准地价 , 甚至低于协议出让的价格 。这时如果也采用竞价的成交价计税 , 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 (如上述按协议出让方式则按不低于基准地价计税)因此不能按照竞价的成交价计税 , 应按照评估价或基准地价计税 。
三是对于以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 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为拍卖价格(也要看具体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金额项目构成 , 进行适当调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费用 , 再另加其他相关经营服务性费用 。
(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 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1、通常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价格 。实际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价、评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孰高原则确定 。
2、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 。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银行处理到期债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 由于强势一方的介入 , 加之拍卖操作不够规范 , 其拍卖价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 , 大大低于基准地价 。在这种情况下 , 契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按照财税[200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价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 而应根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征收机关采用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核定征收 。
3、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 其计税价格应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 。目前 , 税收征收机关尚没有建立委托评估机制 , 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具体业务进行委托评估 , 况且委托评估的费用怎样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 , 实行委托评估不现实 。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 , 其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减少逐渐降低 ,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转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 。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改为出让的计税依据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 , 应依法缴纳契税 , 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 也就是本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 , 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之和 。其他出让费用包括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交换 。契税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 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当然也适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征收机关采用评估价格、基准地价或者正常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 。
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 , 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转移 , 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征收机关采用查账征收征收 , 或者采用合同价格 , 或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基准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等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
五、买土地如何交契税?是什么标准?你办土地使用权证时 , 必须要有契税完税证明的 。一般就按购入价*当地契税税率(视当地具体规定 , 3%左右) 。如果购入价不合理 , 税务局会给你核定交税基数的 。一般在办土地使用证旁边有柜台直接让你交契税的 。如果没有 , 到地税局缴纳 。其他的税应该没有了 , 大不了再交些办证的工本费吧 。不过土地转让协议的印花税是要交的 , 按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交 。
六、契税在哪里交各地不同 , 我们这是房管局契税科
【商铺契税在哪里缴纳 土地契税在哪里交,永春县交房屋契税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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