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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与破坏环境资源罪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的犯罪 。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
3、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 。
二、污染环境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 。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 。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 。污染环境行为是因 , 损害事实是果 。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环境监管失职罪与破坏环境资源罪区别与联系是什么?】这两种罪名的法律概念不同 , 要想构成环境侵权责任,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环境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的相关规定,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 。这里的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产损害 , 一方面是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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