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水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关于决水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关于决水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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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决水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 。同放火一样,决水也是一种危险性很大的犯罪方法 。俗话说,“水火无情”,水利设施一旦遭受破坏,水势失控,顷刻就可能便无数良田被淹 , 大量财物付诸东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数人溺死于非命 。因此决水罪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这是决水罪区别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标志 。
所谓决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 。决水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炸毁堤坝、堵塞水道、破坏水闸、破坏防水设备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洪水来临时,水库管理人员不及时开放泄洪闸,或者不关闭防水堤的闸门 。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决水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 。行为人实施的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应以决水罪论处;如果仅是为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开闸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以决水罪论处 。
决水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使用各种工具或机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坏等 。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实践中发生的炸毁堤坝决水的案件,实质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 , 因而仍属决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
决水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才构成决水罪 。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农民之间为争水浇地,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 , 不宜定决水罪 。鉴于决水罪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 , 实施决水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构成决水罪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 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决水罪不负刑事责任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 。实施决水罪的动机可能有多种,如泄愤报复、嫁娲于人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 。投毒域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二、决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是怎么样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在现实中,决水行为既能影响农田灌溉 , 也能使工农业生产因缺水而停产 , 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但二者有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 。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使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 , 造成犯罪对象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工具的毁坏,但尚不属于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决水罪则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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