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后觉不公平,法院是怎样处理的?

【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后觉不公平,法院是怎样处理的?】

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后觉不公平,法院是怎样处理的?

文章插图
??◆基本案情◆
??◎员工与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2020年4月18日至施工任务完成为止从事木工工作,每工作一天200元工资,每月15日发放工资 。2020年5月8日15时左右,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 。2020年8月17日认定为工伤 。2020年11月28日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000元,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2020年12月3日经鉴定员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2020年12月18日确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 。其后,员工提起诉讼,认为《工伤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协议约定赔偿款偏低,约定赔偿款不达法定赔偿的50%,应当认定为无效 。
??◆双方焦点◆
??《工伤赔偿协议书》到底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观点: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
??法院认为:员工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时,已知晓自身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工伤赔偿协议书》是经三方协商达成一次性伤残赔付协议,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 。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还有五天就作出前仍签订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其本人对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和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 。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写明了参照的法律法规,还列明了工伤赔偿包含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原告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公司已为员工支付全部医疗费23206.3元且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赔偿款12000元给员工,且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391元已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赔付给其本人 。员工在本次工伤所获得的赔偿金,没有显著低于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工伤赔偿协议书》是本案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员工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员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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