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P2P和小额贷款会终结民间高利贷吗?网络P2P和小额贷款介绍!

民间借贷 , 在每个国家都会存在的一种民间私人组织类金融业务 , 在整个人类历史进程中已经存在了上千年 。作为网络P2P和小额贷款 , 这新时代的网络产物会终结民间高利贷吗?在开始就可以完全断言 , 绝对不可能 。从“刺死辱母者”事件可以看出 , 其所代表的中小民企身后 , 是无法逃避的民间借贷这个怪圈的 。今天就和朋友们一起来说说网络P2P和小额贷款会终结民间高利贷这个话题 , 让我们来探讨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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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一词虽出现较晚 , 贷取息之事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 , 但借其发展是从春秋、国以后开始的 。中国历战史在进入封建社会后 , 高利贷不仅盛行 , 率变化也 很大很复杂 , 利而且在 形式上有了新的发展 , 其对社会经济及人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近代以来 , 由于中国资本主 义萌 芽的弱小及信用制度的其他方面发展的滞后 , 使得高利贷资本在封建社会末期向近代借贷资本转化这一过程并未彻底完成 , 中国高利贷资本向借贷资本的转化经历了相当缓慢的过程 .
跟放高利贷相关的另一种经营方式是质库 , 相当于现在的典当行 。唐宋以后 , 经济社会日益发展 , 质库亦随之发达 。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 同时还从事信用放 。送入质库抵押的物品 , 除一般的金银珠宝钱货外 , 还包括牛马等 。普通劳动人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 。质库放款期限很短 , 利息甚高 , 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 , 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 , 则没收质物 , 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明清两朝 , 高利贷和典当业都很发达 。
由上可知 , 中国古代对高利贷相对比较宽裕 , 原因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 , 资金供给有限 , 需求较多 , 宗教教义对高利贷并无排斥 , 官方对高利贷的管制是相机抉择 。
那么高利贷的危害是什么?
利率高 ,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 , 借款100元 , 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 。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 , 如果到期不能归还 , 第二年要还400元 , 第三年就是800元 。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 , 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 劳动生产力水平低 , 生产规模小 , 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 , 一旦遇到意外事故 , 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 , 无法维持生活 。
我们继续说说当今社会下的高利贷!
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 , 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渐活跃 , 在我国很多地方高利贷又死灰复燃 , 并有日趋蔓延之势 。当前 , 全国各地农村均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 。除了经济条件落后、资金匮乏的农村 , 城市的高利贷也从没有灭绝 。看来现代银行作为高利贷的掘墓人 , 作用发挥得并不太彻底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问题作出规定 , 若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换句话说若年利率超过36%就可以称为高利贷 。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 ,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 , 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 , 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 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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