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岛最新消息 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 四 )


第二十九条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周转和以本套住房办理抵押(用于购买该住房的公积金及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并参照《关于印发〈江门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
第三十条
人才住房配售或赠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 。配建车位优先满足人才,可享受一定的优惠,配售流程参照人才住房配售管理,车位配售方案可另行制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与我市、区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江府〔2021〕8号)、《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人才安居操作规程〉的通知》(蓬江住建〔2022〕84号)同时废止 。
附件1.江门市蓬江区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指南.docx
附件2.江门市蓬江区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申请指南.docx
附件3.江门市蓬江区重点企业(项目)配租申请指南.docx
文字解读:http: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93401.html
图解:http: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93402.html
音频解读:http:http://www.pjq.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2893403.html
解读: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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