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三 )


除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及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 , 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
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 ,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 , 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 未提供证件的 , 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于购买方要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能够提供相应证件的 , 销货方必须为其开具专用发票 , 不得以其他理由拒开 。销货方如果发生拒开行为 , 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纠正 , 销货方多次发生拒开行为而不改正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 收回其领购的专用发票 。
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 , 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 。已使用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 , 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 税务机关一经查出 , 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 , 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 , 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 , 并要求销货方按要求重新开具 , 否则 , 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
(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 *** 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 如果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 , 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 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 , 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 , 不再开具专用发票 , 改用普通发票 。
寄售商品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 , 销售旧货 ,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 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 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 , 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 售价超过原值的 , 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 , 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 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二者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 是指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后 , 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期限 。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 不得提前或滞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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