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直系亲属有犯罪前科,是否会导致本人被开除?


可以100%地肯定:这个公务员不仅不会被开除 。还不会由此受到多大的影响 。为什么呢?
首先、介绍一下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在入伍、就业的时候 。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 。”这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 。也就是说: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了刑事处罚的个人 。在入伍、就业等情形之下 。必须如实地向单位报告自己以前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 。显然 。这个规定有两个特点:1、必须报告的 。只是自己受到的刑罚 。2、是以前的犯罪前科 。已被依法判了刑且刑罚已经彻底执行完毕 。本人已走向了社会 。简单地概括:必须如实地报告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处罚 。
因此 。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中十分明确地规定:“犯罪记录 。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 。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说到底:确定人员有罪的法定职权 。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唯一的法定形式是生效的裁判文书 。因此 。即使有关的人员已涉嫌犯罪 。但在人民法院还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阶段时 。仍然肯定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
更进一步讲:只有父亲被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生效的有罪判决 。才有可能对其儿女报考公务员 。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
其次、涉及到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一切事务 。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事实上 。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的报考者 。在通过了笔试、面试阶段之后 。正式进入录用考察阶段时 。才会真正地能涉及到其亲属是否有犯罪记录的问题 。而公务员的政务处分 。也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处理 。
更详细地说:在公开招考公务员时 。招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报考者进行必要的考察(即:政审) 。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就考察时必须弄清楚的主要问题而言 。当然以报考者本人各方面的情况为主 。
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这样一些比较特殊岗位的报考者 。才必须详细地搞清楚其直系亲属的情况 。从而为最终决定是否录用报考者提供充足的证据 。对不涉及到特殊岗位的报考者 。当然就没有这种特殊的要求 。因此 。不能也不应该在考察拟录用者时无限度地扩大考察了解的范围 。把本不应该由报考者承担责任的事项强加到报考者身上 。要其对他人的错误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显然就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
从这个角度看 。在公务员录用环节对拟录用者所进行的考察 。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影响到报考者是否被录用 。这样做 。当然是一种前置性的积极预防措施 。仅仅在报考公务员的录用环节进行 。对已正式录用的在编在职公务员 。根本不会进行这种前置性、预防性的考察 。
报考者一旦被正式录用 。肯定就是合法合格的公务员 。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也必须对本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说到底就是:公务员的政务处分 。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由监察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 。
更宏观地说:处分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以公务员本人有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为基本前提 。因此 。即使是身为在职公务员的父母亲、配偶和兄弟姐妹们 。因他们犯有严重的错误行为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与公务员本人完全无关 。就不可能对公务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更不可能因亲属的错误行为 。直接地处分公务员 。毕竟 。好汉做事好汉当 。一码归一码 。不能放弃原则、张冠李戴地惩处公务员 。如果这样做了 。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
再次 。详细地分析一个题主提出的问题的实质 。题主描述:小A本来是个家世清白的刑警 。但是突然有一天 。多年前一件命案告破 。小A的亲生父亲是罪犯 。小A对此一无所知 。在现实生活中 。这样的事情很有可能真实地发生 。在此情况下:
1、小A作为刑警 。肯定是在编在职的公务员 。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
2、这个命案是多年前发生的 。小A的父亲对此要负所有的法律责任 。问题在于:小A在被录用为公安机关的公务员时 。尚未案发 。司法机关对此尚未掌握一无所知 。当然就不会影响到小A的录用 。现在司法机关破案了 。就只能由小A的父亲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