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虎起诉周立波名誉侵权案的结局会如何?( 三 )


(2)被告周立波和代理律师对于原告证据的质证与反驳掌握了主动权 。
(3)周立波第二和第三轮代理律师的出庭作证非常有利 。
(4)纽约律师协会出庭做证 。不容莫虎乐观 。
(5)莫虎与胡洁签订代理协议有明显瑕疵就是未经当事人周立波本人同意和签署 。
(6)因为周立波和胡洁在出事后一直有电话录音习惯 。50万美金一节可能证据充分 。
观察本案目前了解情况 。周立波最终构成“诽谤”可能性小于10% 。
(7)翻阅美国历史案例 。律师告前委托人“诽谤”的案例很少 。而胜诉的案例更少 。
(8)本案被告是属于“公众人物” 。被告是对于原告的律师职业工作表现不满意 。即便有出格话也是在美国法律允许的范畴内 。
(9)最后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民众普遍对于律师的敬畏和怨气 。所以大陪审团对于原告莫虎律师做出不利“判决意见”的概率大于对于原案委托人~本案被告周立波 。
既然【德鹰科教】有预判 。莫虎律师更会有专业预判 。那么他还是坚持诉讼的目的是什么?
这完全是周立波的美国律师函作用 。我们现在没有机会看到这封律师函内容 。但是估计其措辞一定十分强硬让莫虎无法轻视 。加上周立波一回国就公开抨击 。所以 。莫虎的本案起诉更多层面是一种姿态意义 。刚好王志安来美国可以利用他翻译与传播那份法院还未正式受理的诉状 。一则出口恶气 。二则给周立波一点压力 。第三幻想周立波畏惧压力而和解 。
但是“细节决定成败” 。如果周立波疏忽诉讼过程中某一个细节 。并且这个细节被莫虎及时发现并利用 。那么结局出现反转也是很有可能 。
【第十】对莫虎的诉状内容如何看待?
莫虎的诉状内容并未涉及周立波公开质疑的索取20万美金的高额代理费 。以及又准备继续索取50万美金的高额庭审代理费 。这是核心问题 。今后庭审莫虎无法回避 。相信周立波夫妇证据十分充分 。周立波的美国律师团也精心备案 。
注意细节:根据美国法律 。聘请律师必须征得刑事案件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包括聘请律师、聘请的范围、聘请的金额 。周立波的刑事案律师委托 。应该有周立波本人与莫虎的签署合同 。本案莫虎趁周立波被羁押 。而胡洁对于美国法律知识缺乏 。在极短的时间内 。未征求周立波本人意愿 。迅速与胡洁签订诉讼代理协议 。并收取超高代理费 。被周立波认为是“乘人之危”的代理协议 。显然 。对这个关键节点莫虎是有瑕疵的 。也是周立波自认为一定胜诉的关键理由之一 。相信周立波的本案美国代理律师一定会注意这个问题 。
请再注意细节:莫虎将起诉状在法院传达给周立波前就提供给中国自媒体采访人员王志安 。而且王志安在擅自翻译后并公开于网络 。因为不但涉及莫虎的知识产权 。也涉及周立波在美国的个人房产和申请签证的详细资料和信息 。
因为王志安是商业自媒体采访人员 。其行为完全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假如涉嫌侵犯莫虎知识产权和周立波、胡洁家庭隐私 。那么王志安此举令人堪忧 。他有可能会同时触及中美法律禁区 。
虽然在美国人人可以通过网络搜索获得他人固定资产和个人纳税信息 。但是这同将搜索信息公开 。并以商业获利为目的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为根据美国法律 。起诉状在没有获得法院审核并确认本案立案并公开审理 。而且正式传递给被告之前 。都属于不可公开的 。受法律保护的文件 。显然莫虎与王志安都疏忽了这条重要法律规定!
所有 。美国媒体在报道诉讼案件时 。都会注意并规避这条法律规定 。
如果没有证据显示本诉状是莫虎授意王志安公开的 。那么王志安就可能构成侵权 。显然 。王志安对于美国相关法律还不了解 。
另外 。莫虎在起诉书中公开周立波胡洁的美国身份与固定资产 。也与本案毫无关联 。
根据莫虎的诉状有关内容和高额索赔金额 。是否涉嫌“民事诉讼缠诉”?只有等待美国法院的立案审查和案件庭审 。
结束语:相信周立波与胡洁的在本案庭审中的精彩陈述 。莫虎律师在法庭的专业辩护 。一定会让中美网友观众“追剧”很久 。也会从中学习到许多美国法律常识!
最后 。提醒中国自媒体采访人员和网友 。在对于美国案件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时候 。千万不要用明显倾向性的、肯定的语气和结论 。最好了解一下美国法律 。发表的个人观点要中立客观 。不要有明显倾向 。不要用“极不专业”和“极不负责任”的言论来公开评判 。否则真的有可能涉嫌侵权成为被告 。比如 。某自媒体采访人员和某“音频鉴定专家”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