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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
(1)发生遗嘱继承时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 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 , 则继承开始时 ,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 , 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
(2)发生法定继承时 ,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 继承人未推选的 ,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 我们理解 , 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 , 若有 , 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 , 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
【遗产管理人应如何确定】此外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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