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医疗纠纷:患者就医后医生已接诊,不能因未挂号降低医疗服务标准
【医生|医疗纠纷:患者就医后医生已接诊,不能因未挂号降低医疗服务标准】【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2019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因胸部不适自行驾车来到x县人民医院心内科就医,但未办理门诊挂号手续 。心电图检查示ST段改变 。医生交代其自行购买麝香保心丸服用 。后王某某死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挂号不是成立医疗服务合同的必要条件,在医生接诊后,不能因患者未挂号降低服务标准 。确定被告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共计326454.4元 。
【关键词】挂号,医疗服务,心肌梗死,医疗纠纷,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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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因胸部不适自行驾车来到x县人民医院心内科就医,但未办理门诊挂号手续 。心内科罗某某医生先询问了其病史,并给予了相关体格检查后,建议其作心电图检查 。11时34分,王某某通过熟人关系在未挂号和缴费情况下,在该院作了心电图检查 。
该院经检医生出具的心电图报告单提示:1.窦性心律;2.左前分支传导阻滞;3.ST段改变 。心电图打印的时间为2019-03-2311:39:19 。之后,王某某持心电图报告返回心内科,罗某某医生查阅心电图报告后,交代其自行购买麝香保心丸服用 。约12时15分,王某某到药店购药后驾车回到其住所 。
李某某发现脸色不好,遂求助120急救,并请住在其楼下的x县阳光医院谢某某医生先行施救 。约12时40分,x县阳光医院的120救护车将王某某送往被告处进行抢救 。约12时55分被送到被告处,被告方医生随即进一步抢救治疗 。14:36分,医生宣布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二.患方观点
患者王某某因心脏疾病发作到被告处就诊,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内,就因心脏病暴发去世,原告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种突降灾祸,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表示强烈的质疑,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
三.医方观点
从就医过程看,当事人就医意愿并不强,且在出现症状及就医后获知病情均未告知家属,说明当事人并不像家属所说那样重视,而且在就医时当事人并无明显不适,强行留院显然不可能,就算答应住院,他也会找理由回单位或家里处理相关事宜,仍有可能出现意外 。另外,家属说当事人回家后未说住院一事 。当事人回家时已发病,肯定是急切需要吃药,不可能也没时间述说详细的诊疗经过,因此,并不能说明医师没有交代 。
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判断意识 。在有猝死家族史,且知晓所患心脏病前提下,假如病情加重,不选择主动返回医院,反而是回家爬楼,不符合常规思维,要么是不重视,要么是在回家前没有不适,只是在爬楼后诱发突然犯病 。推测可能是恶性心律失常如室颤发生 。
家属诉监控显示当事人出诊室时有抚摸胸部现象,应考虑为当时知晓心脏病情后的下意识动作或心理作用 。如果当时确实是难受,应不会离开医院,会主动要求住院观察 。即使他不相信我院医生的能力,也会去找其他人看病,医院的熟人也多 。但是他没有,可说明当时是无症状的,心脏病本身具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可能与离院后回单位吃饭,后上街购药,再回家爬楼等运动因素有关 。
当事人当时只是来医院咨询,接待的医生给予了相关的体格检查,并建议当事人做相关的检查,但当事人拒绝挂号,导致只做了心电图检查,而未进一步检查,并且当日当事人正常上班,并且无明显不适症状,在医院时并无急性心脏病症状,后回单位吃中饭、上街购药、回家爬楼梯等运动而诱发急性心脏病,这不是医生所能预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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