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包括绩效工资吗( 二 )


(二)上海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上海市加班基数的确定规则如下:
第一,以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至于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确认规则为: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3)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
(4)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应得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
第二,需要剔除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项目,不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上海市加班基数的确认是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原则,至于“正常出勤月工资”的确认规则呈递推性变化 。同时,剔除了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项目 。
(三)江苏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江苏省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即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第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的标准,按照集体合同或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
第三,如果根据上述前两项规则均不能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员工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
江苏省对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规则,呈递推性变化,第一规则不能使用时,用第二个规则,第二个规则不能使用时,用第三个规则 。但均不涉及扣除项目 。
(四)天津规定
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3条规定,天津市加班工资基数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即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应按集体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
第三,如果集体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 。
第四,劳动者应得工资是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月平均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 。具体确定规则为:
(1)双方对月平均工资有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
(3)按上述(1)(2)不能确定月平均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月收入扣除法定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待遇以及非工资性补贴(如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补贴、防暑降温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卫生费福利、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确定 。
天津市对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规则和江苏省类似,呈递推性变化,第一规则不能使用时,用第二个规则,第二个规则不能使用时,用第三个规则,第三个规则不能使用时,用第四个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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