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标采购信息平台 北京市政府采购( 二 )


(3)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 。对于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逐步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从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开展采购活动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交易,实现采购文件网上获取、响应文件网上提交、网上开标、网上评审、网上查询澄清、网上投诉处理、中标(未中标)结果公告、合同网上签订、合同款网上支付等功能 。政府采购活动可以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依法符合标准要求的有形场所组织进行 。相关场所应当与全市统一规则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联网,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相关文件精神 , 本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强制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入特定物理场所组织实施,如果符合场所和信息系统共享标准的要求 。
二、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
【北京招标采购信息平台 北京市政府采购】(4)优化集中采购执行管理 。增加集中采购目录中入围项目的数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实行不定期备案制度 。小额采购实行“承诺+信用”准入制度 。指定入围采购协议由市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结果“全市共享”,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进一步加强绩效和信用管理,通过市场化竞争,引导供应商实施“优质优价” 。
(5)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 。政府采购合同中设定首付款方式的 , 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
(6)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变动、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拖延付款 。
第三 , 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企业权益保护程度 。
(七)加强政府采购参与企业权益保护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宣布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未中标人其评标得分和排名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视为无效响应,谈判小组、协商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告知供应商理由 。
(八)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府信用机制建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应建立政府信用体系 。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组织履约验收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因预算单位原因造成履约保证金延期返还、合同款延期支付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终止的 ,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或者补偿供应商遭受的损失 。
(九)加强采购活动参与者信用机制建设 。完善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制度,细化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记录跨域共享 。
四 。相关工作要求
(十)市区两级预算单位、区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内控监督检查,确保优化政府采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营商环境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公开处理结果,涉及预算单位责任的 , 将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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